发布日期:2024-09-20 07:13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简介:路上行车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尽管车辆备有再行好的安全性确保设施但也有车祸的时候。
简介:路上行车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尽管车辆备有再行好的安全性确保设施但也有车祸的时候。当再次发生交通应急撞击情况时,一般来说情况下车内安全气囊应当及时弹头出有,但是如果安全气囊没弹头出有,但同时也没任何质量瑕疵的话,否拒绝汽车公司赔偿金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07年9月,王某驾驶员北京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轿车(车内载有乘张先生)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时,与某种程度超速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导致两车损毁,轿车主、副气囊皆并未关上,王某、张先生等伤势。
交管部门确认,货车司机胜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胜此事故次要责任。后张先生控告到一审法院,拒绝汽车公司不予赔偿金。
汽车公司则称之为,还包括安全气囊在内的全部零部件及整车都是合格产品,不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故不表示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北京某汽车公司分担一半的赔偿金责任,即赔偿金张先生损失5万余元。
张先生上告,驳回裁决。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张先生搭乘王某高速驾驶员的轿车与高速行驶的货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该车的安全气囊未弹出有,导致张先生伤势。张先生所受伤害系因两车司机的违章行为及汽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有三个原因结合产生的伤害。
根据导致伤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汽车公司不应按比例分担部分赔偿金责任。欲保持原审裁决。【小编解析】 汽车安全气囊长时间起到的充分发挥需要减少驾乘人员在车辆经常出现撞击等意外事故时的安全性威胁。
目前在我国,汽车安全气囊尚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造成汽车质量检验机构无法对此类产品展开质量检验。本案确认高速行驶的车辆撞时安全气囊未弹出有情况下,车辆不存在缺失,汽车生产厂家不应按该缺失对损失再次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参照意义。车辆驾驶人员不应严苛按照交通法规,安全性文明驾驶员,切莫因自己的超速行驶,造成残疾悲剧的再次发生,给本人及他人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和损害。
另外,最重要的是,即使车辆备有再行好的安全性确保设施,也一定时刻绷紧“安全性弦”,从系由好安全带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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